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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第一副秘书长由团委负责考核;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干部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考核;
(2)系(部)学生会干部由系(部)团总支书记牵头和各系(部)学生会共同管理与考核;
(3)校团委委员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学生社团干部由团委指导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根据考核成绩在相应考核范围内排列个人名次,按50%的比例评选推荐校、系(部)“优秀学生会干部”;考核等级为不及格者,是否留用由主席团研究意见,并上报团委审批,对于留用期间考核仍为不及格的,则予以劝退。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考核结果可作为学生会干部参与评奖、评优、入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凡经考核为优、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生会干部,都可参加校、系(部)及校团委的评优活动,评优内容如下:
(1)直接参与校、系(部)“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选;
(2)推荐省市“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选。
第三十条辞职及免职:
(1)学生会干部若自愿退出学生会,主要负责人需提前两周,成员需提前一周向主席团递交退会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正式退出学生会;
(2)学生会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应自动辞职;
(3)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能以身作则,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或团内各类处分,且后期改正不明显者,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后果或拒不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者,均给予免职,并劝其退出学生会;
(4)言行举止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由同学举报,经查属实,且教育后不改者,给予免职,并劝其退出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解聘学生会干部需由主席团召开相关会议讨论,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获奖的学生会干部进行表彰并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对政治
f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桥梁作用发挥好的学生会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优先考虑培养、推荐、考察、发展;所有记录都将记入学生会干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主要由团委指导校、系(部)学生会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学生会主席团通过谈话、调查等方法,广泛听取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会干部和学生的意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团委或系(部)团总支。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及未尽事宜决定权属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主席团。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中学学生会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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