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年度评审。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具体修复程序如下:(一)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完毕后,向扣分的相应评价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
f(二)相应评价部门接到供热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后,对企业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供热企业信用修复证明。(三)区供热主管部门接到评价部门提交的供热企业信用修复证明后,调整分值。(四)对拒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及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评价部门对其信用不予修复。第六章评价监督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各评价部门评价打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评价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办公室设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八条申报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害的,予以警告:(一)整改期限内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发生的;(二)对整改拖延、敷衍塞责的;(三)违法违规行为未全部整改,继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其它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对予以警告的违法违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启动警告机制期间不允许其新接管或扩展供热范围。(二)不予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三)由申请部门牵头,组织各评价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建立信用信息反馈制度。各评价部门如发现企业上报信息与实际不符,应立即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反馈信息,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其予以更正,并按照相关评价标准由评价部门进行评价及扣分。第三十一条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申请综合信用评价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对评价程序有异议的,可向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论做出后10日内向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二)评审委员会接到企业书面申诉3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应部门对企业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三)被指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企业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同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四)企业申诉事项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