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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立的,由评审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改正;企业申诉事项不成立的,维持原评价结果。第三十二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有监督权机关对评价部门予以处理,对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县(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f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7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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