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供热企业诚信经营,推动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管理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服务、供热管理、供热运行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第五条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公示、年度复核的基本程序进行。第六条市供热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供热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参与评价工作。市场监管、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及条件
f第七条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供热经营情况;(三)供热服务工作;(四)供热管理工作;(五)供热运行工作;(六)企业工作成果;
(七)社会总体评价。
第八条供热企业在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信用等级申请:
(一)在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质量、安全、环境等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能按期改正;
(二)因供热企业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供热期间大面积停热;(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四)被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十条全市供热企业实行统一的评价工作标准及管理措施,按照千分制评定标准,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级别。
f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A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很好,评价计分为950分及以上含950分;
(二)A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好,评价计分为850分至949分以下含850分;
(三)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较好,评价计分为750分至849分以下含750分。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供热质量优秀,供热期有效投诉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二)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服务得到公众媒体认可;(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