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f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
f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