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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f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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