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二)职责划分1.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2.(矿长):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排查治理工作总指挥,负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要求。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3.:排查治理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人员分配及对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进行列表制定整改措施,下发各部门进行整改,对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治理的情况要最终收集存档。4.;均为隐患排查治理的现场第一责任人,服从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5.各部门及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对不按照要求执行的部门级个人,按照《煤矿违章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三)隐患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矿上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科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
f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科队自身能够解决的隐患。2.井下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
水灾及其他8类。3.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
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四)隐患排查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科队、班组、岗位“五
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职能科室、各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隐患排查会
议,排查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及《四川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