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长统是无神论者,反对传统的唯心主义“天命说”和“君权神授”,否定天有意志,强调重视人的主观努力。仲长统把朝代的兴亡分为兴起、保守、衰亡三个阶段。仲长统主张:(1)废分封,行郡县;(2)恢复井田制;(3)恢复肉刑;德教为本,以刑罚为辅。
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1、这时期门阀士族的出现是这时期社会政治的特点。法律思想有三大思潮:(1)律学思潮,律学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为我国法律史上最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2、律学原是经学的分支,根据儒家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律学。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
3、杜预,西晋著名律学家,一是参与修订晋《泰始律》,二是为做注解。有以下主张:(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格之以名分”是杜预贯彻于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终的基本精神。所谓“名分”,即当时统治者竭力提倡的名教、礼教,它是儒家之礼的根本内涵。(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即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文约),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例直),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听省);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禁简)。(3)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所谓的律即刑法,是专门规定关于违法行为所犯的罪名及这种行为的惩罚的方法;令是各种规章制度。
f4、张斐fei主张:(1)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2)礼直刑正。礼即儒家宣扬的封建纲常名教;刑正,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为贯彻理直刑正须明确区分和规定何种犯罪概念;提出随事取法(1实行类推定罪,2以判例定罪),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3)提出“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刑: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理:刑法中的礼义原则;心:犯罪的动机;情:由动机产生的犯罪心理特征;事:犯罪事实。
5、刘颂在政体方面主张分封制,在施政方面提出息役:减少赋役,少扰百姓,使社会相对安定,属无为政治主张;平籴:政府在丰年平价购存粮食,到荒年以平价出售,意在采取这种利农政策而使国家仓禀充实,属重农政策;著信:树立和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源于儒家的诚信原则;官久:信任贤能的官吏,不随便更换他们,反映了士族阶层的政治利益。体现了以儒家为本,综合道家、法家、农家的学说。
6、刘颂主张重法:(1)复肉刑;(2)纲举网疏。法律方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