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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避免斗争,使统治阶级对人民作出某些让步,减轻一些剥削和压迫,缓和各方面的矛盾以维持社会安定。同时老子提出绝仁弃义,绝圣弃智;否定人定法。
4、《庄子》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治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同时否定仁义礼乐,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1、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地主阶级为维护其私有财产和巩固其政治统治,一方面不断加强国家机器,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强迫人民遵守,另一方面,又要对他们的统治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总结。
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撰写《法经》)、吴
f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代表人物为李斯、韩非。
2、法家以法作为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法的性质和特征:(1)规范性;(2)公正性;(3)平等性;(4)公开性。
3、在法家来看,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所有权,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兴功指富国强兵。
4、法的纲要赏与刑。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重刑。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5、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为: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为: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制;实行分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
6、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的。商鞅认为人类经历了上、中、下三世。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论。提出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礼法以时而定。
7、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法的作用: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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