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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强制性规定。大凡关系到国家一般利益、社会秩序、市场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等重大事项,法律设强制性规定,以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大凡关系当事人之间利害的事项,法律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自主决定。作为影响合同效力原因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违反法律任意性规定的情形。对于强制性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区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两种。强制规定指应为某种行为的规定。禁止规定者指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定。⑦但这种区分意义不大。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仍然是一种强制义务不过是不作为义务而已而强制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也即“不得不为”因此罗马法及欧陆诸国民法在条文。中虽多只言“禁止”但一般认为“应为”规定亦属禁止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只使用了“强制性规定”一词,有鉴于此本文将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作为同一概念之正反两面并多从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展开分析。⑧公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而民法则兼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因此,首先应建立一项判断标准,将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从民事规范中区分出来。(一)以规定的目的为标准来判断一项民事规范是否属强制性规定要确定一项民事规范是不是强制性规定,必须从该项规定的目的来判断,以是否允许以个人的意思加以排除为标准。一般来说,以下民事规范具有强制性:(1)要求一项行为要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规定;(2)其旨意正在于限制合同自由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343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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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等规定;(3)对人的原则上的和一般性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权利能力,任何人都不能以协议放弃;(4)可以理解为是向法律关系中较弱的或更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合同法》第53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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