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如何理解和适用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就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一般认为,强制性规范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提醒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得随意以协议交易改变,但由于文字表义的局限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时,其所使用的文字常常背离其立法愿意,因此,在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取决一个法律条文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时,如果仅仅以条文的措辞或者用语作为区分或判断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危险的。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的区分。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是指直接规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行为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形态:1、规制意思自治以意思自治行使要件的规定,比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2、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信赖的规定。
f3、为避免产生严重的有失公平的后果或者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规定。司法实务中要妥当理解“强制性规定”,应先理解强制性规定中“强制”一词并非指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强制性规定也包括哪些仅仅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至于是否从事这些法律行为,仍属当事人契约自由。因此,强制性规定之“强制”,是指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这些规范总是适用。在强制性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情形:有些强制性规定仅仅起到为当事人设定一般性义务的作用;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比如物权法定主义);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等。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对合同效力的绝对否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根据效力性强性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区分理论,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是指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