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制度,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黑财行〔2008〕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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