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包全列软席列车)括旅游船)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f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