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条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重点安全监察计划,实行电梯分类管理,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区域、超高层建筑、重大社会活动场所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f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使用期限较长、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向电梯使用单位提示安全风险。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和维保状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电梯制造、维修保养单位名单;(二)电梯质量安全状况;(三)维修保养质量状况;(四)电梯故障以及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送住建、工商、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二)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依法受理电梯生产、电梯使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事故隐患等方面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f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