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f【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79号【发布日期】20130729【生效日期】201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2013年7月29日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责划分)
f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