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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单位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f第三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四)使用单位变更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行为的。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合格的,发放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10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f(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三)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使用单位未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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