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重大维修,是指需要通过调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动,以及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活动。重大维修后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变更。(二)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改变电梯性能参数。(四)住宅电梯,是指提供居民生活需要,居民共同拥有和使用的住宅用电梯。第四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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