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
电梯的生产电梯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
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
(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
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
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f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
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
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
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