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10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24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第二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不得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十条在范围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维修设备、检验仪器和与维护保养设备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人、电器维修人员1人和机械维修人员1人,且作业人员的数量大于2人50台),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f第三十一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二)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让业主代表参与,并接受监督;(三)建立每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故障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四)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电梯困人事件报告后,要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排除故障,市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它不得超过1小时;(六)电梯故障难以及时排除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1年,内容不得少于范本内容。合同维保价格不得低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维保最低指导价维保最低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电梯维保单位不得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维保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7日以内到县(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八)电梯日常维护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