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f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在5日内到负责办理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第二十四条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合格的,在电梯醒目位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经确认举报的故障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要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或禁止使用的电梯;
f(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或强行扒橇电梯层门、轿门;(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各种通讯标识、报警装置及其它电梯安全部件;(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物品;(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通过报警装置或者通讯工具与电梯管理人员等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