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不足五十台的配备一名,超过五十台的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质量并对相关记录签字确认;(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工作;(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f第二十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对在用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8的,属于重大维修,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的每个层门应使用与标准三角孔钥匙相匹配的开启装置,以便发生意外时紧急救援。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使用者负责支付;(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支付。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报废、停止使用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