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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证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管理,理顺相关部门业务协同关系,防范柜台市场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是指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遵循本办法,但根据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市场业务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的推荐类、代理类、创设类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柜台市场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产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非公开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收益互换、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类型的产品;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通过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其他金融衍生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等。
第六条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交易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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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七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组织架构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制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与柜台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决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模与风险敞口。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负责审定柜台市场业务的制度;决定与柜台市场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调整柜台市场业务计划、规模与风险敞口;研究决定柜台市场业务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业务相关部门职责1、零售业务总部履行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管理和运营职责:负责柜台市
场业务管理;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管理;负责通过报价系统办理柜台产品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产品的信息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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