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委托银行放款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作者:许涵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08期
《贷款通则》第7条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登记实务中,抵押权人是受委托银行还是委托人颇有争议。委托银行放款实际就是一种委托行为。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贷款行为的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委托贷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三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这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依理应该是清晰明确的,即:委托人是委托贷款资金的所有权人,是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人;代理人(即受托银行)是委托人实施贷款活动的法定代理人和监管人,负责委托人的贷款资金发放、监督使用和收回。但在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上却是混乱、错误的,即把负有监管职责的法定代理人受托银行变成了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人,而真实的权利人委托人却与此无关。国家设置委托贷款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民间信贷活动的监管,本身不取代委托人实施信贷活动。在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上,贷款的实施主体仍然是委托人,受托银行承担的法定义务只是负责对委托人的贷款活动进行监管和向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收回贷款。但这一规定却混淆了自营贷款资金与委托贷款资金的所有权主体的不同,人为剥夺了委托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直接使委托人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物权法》第179条和《担保法》第32条均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显然,委托银行放款,贷款方以房屋做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中,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放款单位即委托放款人为债权人,也是当然的抵押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受托人只是代理人。如果把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抵押登记比喻成婚姻登记,借款人和放款人就像是婚姻登记中的男女双方,而银行只是婚姻的介绍人,抵押登记就是为了使借贷双方的“自由恋爱”变为“合法婚姻”,而“合法婚姻”即使破裂,“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至少还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尽可能的善后和保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