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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答辩)状
反诉原告:张xx,男,1989年08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132319890812xxxx,户籍山东省沂水县xx镇上礼庄村905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xx社区(百福路235号)。电话:157
反诉被告:秦xx,女,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8219620731xxxx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xxx社区21号楼2单元501室。反诉被告:李xx,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8219900425xxxx,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xxx社区21号楼2单元501室。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反诉请求:1、判决不予支持本诉原告秦xx、李xx对本诉被告张xx、许xx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反诉被告秦xx、李xx赔偿反诉原告张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xxxxx元整。(详见清单)2、案件本诉和反诉全部案件受理费用由反诉被告秦xx、李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f2017年8月18日,没摩托车驾驶证的李方世(即反诉被告秦xx的丈夫、李xx的父亲)在醉酒状态下、没有带安全头盔、驾驶无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轮车,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北寨社区的百福路上,沿着道路左侧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了沿百福路从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鲁BX961A面包车(驾驶员即许xx、车主即反诉原告张xx),致反诉原告车损等,同时致反诉被告亲属李方世死亡。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系反诉被告亲属李方世之漠视生命安全(包括自身他人等)、故意违反多项交通法规、故意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负全责,除应自负自身死亡等引起的全部损失,还应依法赔偿反诉原告张xx之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车损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反诉原告之车辆状况良好已依法经过了年审、已依法缴纳交强险,是依法可上路行驶的合法车辆;反诉原告之驾驶员许xx有驾驶证,可驾驶该车辆,且系依法沿道路右侧缓慢行驶,依法应无责任。另外:1、反诉原告张xx已实际支付反诉被告秦xx、李xx12万元,应依法扣除;2、本诉原告秦xx、李xx的计算基数错误,请法院依法核算;3、反诉原告应承担的责任应为05,最多10,不应该是本诉原告秦xx、李xx主张的30,请法院依法酌情确定。
此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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