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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陈红体制作
答辩人:XXX男X年生住X答辩人:XXX男X年生住址同上因中国X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2010)商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引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保监会的函作为上诉人的除外责任依据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人身伤亡赔偿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作为自己的除外责任是错误的。首先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与《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相违背是无效的;其次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第三、上诉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f解释是错误的也是对立法目的的违背。同时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有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综上答辩,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此致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X年X月X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2、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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