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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所谓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行政的税收。1与前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相比,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1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2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正常流动和交往。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根据签订和参加协定的国家数量的多寡,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1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和英国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而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2欧洲国家早期彼此签订的双边性的双重征税协定,并未形成固定模式,其协调内容也比当今的这类协定简单。为促进国际税收关系协调的统一和规范化,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从20世纪20年代初起,开始推动这类协定的规范化发展,先后研究
f拟定了一系列有关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3经济合作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年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并于1997年正式通过修改后的范本和注释。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注重保护居住国税收利益,代表和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利益和观点。4联合国于1977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及其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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