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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于1980年正式颁布,此即联合国范本,更多的照顾到资本输入国利益,较多的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它出台以来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采用。5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出现,是对长期以来各国双重税收协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们的诞生,标志着双重征税协定的发展,开始进入成熟阶段。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协定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协定条款有效适用的期间。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即缔约国的双方各自开征的各种属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性质的税收。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现代各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除个别条款外,一般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身份从而对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此,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为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该部分内容,在本章第四节中具体阐述。(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详见本章第五节)(四)税收无差别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为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3费用扣除无差别,指在企业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正常交易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税
f所得额时,应与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一样给予扣除;4资本构成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纳税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其他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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