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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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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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