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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1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2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6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8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8第七章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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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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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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