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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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信息披露、执行等事务。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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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进行决议;十一对批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资本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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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