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认定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政策解释,完成《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发放,确保学生有效获得此信息;2、第二阶段: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家
f庭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家庭成员(本人除外)经济收入证明;同时需登陆“学工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清(httpxgxtsueseduc
xgxt);3、第三阶段:学院及时收齐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并进行网上审批;4、第四阶段: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核),最新名单报学生处。以上工作作请于2012年3月14日之前完成。三、注意事项1、《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由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后方有效,父母单位的证明和其他困难证明可作为辅助材料一并提交学院;2、《认定申请表》中的民政部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需填写完整,以利于后期复核,空白或信息不全的视为废表;3、学院学生事务专职辅导员负责培训、协调本学院的认定工作;4、《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院留存。5、在认定表中家庭有特殊情况也需附材料:(1)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2)病历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历卡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3)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4)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必须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5)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6)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关于家庭成员的特别说明: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学生本人、学生的亲兄弟姐妹及学生的父母。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学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