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部门自定的重要工作,制订本部门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须上报考核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2科、所、队领导考核参照局领导的考核办法根据分管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和体现一岗双责的相关工作结果,捆绑设置考核内容,内勤以及其他各警种民警根据各自岗位任务设置考核内容,不能不参加考核(特殊说明除外)。各单位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3天,民警无异议的,报考核办备案,考核办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各基层单位可以每月进行考核情况通报,然后根据每月通报情况积累,形成季度考核结果。
3季度内累计病(事)假在一个月(30天)以上的,当季不参加考核;全年病(事)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参加考核。
4见习期民警、新任军转干部民警在到本岗位工作1个季度内,新调动单位民警在调动的该考核季度内,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开始正式参加全面考核。由分局外派工作的民警、借调到本局其他部门工作的民警,参加原单位考核,分局外派各管委会、指挥部工作民警,不参加考核。以上民警若违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按规定考核。
5季度中无法考核的工作目标放在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遇有上级部门当季考核数据不能及时通报的,拿上季度数据考核。
6专项工作考核由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考核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落实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办计入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内,每个专项工作设基本分5分,同时,考核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分局该专项工作考核的结果计入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内,具体计分标准为:该专项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考核同类各单位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1位加(减)05分,如专项工作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f一次加或减1分,在总评时获得优胜单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后三名的分别减1分、2分、3分。
7分局考核办在组织相关单位倒抽查工作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民警考核直接加减分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当季考核中,对相关民警加减分。
8分局考核办可以根据局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或减少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
9本办法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10本办法自二O一O年四月修订后实施。
附件一:各序列季度考核评分标准1:上城区公安分局各单位季度绩效考核内容xls附件二: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2: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doc附件三:机动加分评分标准3:机动加分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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