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可免于赔偿。
报者,一经查出,按赔偿标准加12倍赔偿。
到院财会科交纳赔偿费,在限期内不交纳者,则委托计财处从本人下月工资(奖学金)中扣除。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fr
首页
末页
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
仪器设备借用及损坏、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及...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