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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01年6月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的有效管理,避免非正常损坏和不必要
的丢失浪费,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及科研生产服务,根据学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广大师生员工养成爱护国家财产与勤俭办学的良好风尚,共同遵守有关制度。第二条偿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要求,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2、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3、未经培训,又不掌握操作技术及性能而动用仪器设备;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5、一切责任事故。
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符合以下15内容之一者应负责赔
第三条1、2、3、4、第四条1、2、3、第五条
普通性设备损坏赔偿标准如下: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20%15%赔偿;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10%6%赔偿;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5%3%赔偿。普通性设备丢失赔偿标准如下:使用期不超过一年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60%55%赔偿;使用期超过三年按原值的50%40%赔偿。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
摄像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电风扇、计算机及其外设:移动存储设备、计算器、外文打字机、万用表、绘图仪及其它使用维修工具等)的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有别于普通性设备。第六条1、2、3、4、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赔偿标准如下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40%赔偿;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20%赔偿;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10%赔偿。
f第七条1、2、3、4、5、第八条第九条1、2、3、
与日常生活有关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赔偿标准如下:使用期不超过半年,按原值的100%赔偿;使用期不超过一年半,按原值的80%赔偿;使用期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期在三年以上,按原值的60%40%赔偿;使用期在六年以上,按原值的30%20%赔偿。仪器设备因为被盗而丢失损坏的,在有公安、保卫部门出具的被盗核实赔偿与交款手续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应立即报告设备科。若有隐瞒不损坏和丢失情况,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清楚后,按损坏丢失赔偿标准由设备主管部门责成责任者
失证明者,并经处、院领导批准的情况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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