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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办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梅女士。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20万。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f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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