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施工建设。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仅可申请延长一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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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九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前款规定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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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划设计条件核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区城乡规划管理
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应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