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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准许使用手续。
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前款规定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前款规定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第五十二条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的规划用途由登记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定的使用功能予以记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查验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使用性质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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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临时建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公共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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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妨碍城镇交通、市容、安全的;(七)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控制区域(拟实施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房屋,经房屋质量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只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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