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先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地产产权人应当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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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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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建设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