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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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含龙门县蓝田瑶族自治乡,下同)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注重协调周边环境,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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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街道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市、县实行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段(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区可参照执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