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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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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门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城县辖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三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三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提出申请的方式;(四)申请书示范文本。依法需要经过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一书三证”及其配套文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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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规划许可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十四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或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市或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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