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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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以公示的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地质灾害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向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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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七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
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
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八条规划许可部门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