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规划的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备案办法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
第十六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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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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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