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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
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七条规划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并改正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完毕,有关部门不得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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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七十一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的。第七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二)对未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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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第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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