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六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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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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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