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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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场站、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七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