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维修进行解危,房屋维修原则上只能按原状、原高度、原面积维修。涉及邻居利害关系的应征求邻居意见;涉及历史文物保护的建筑应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第五十八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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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第五十九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委托授权的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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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