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一、案情简介:甲建材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8年6月8日签订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总合同价款(约)为99万元,单价165元/立方米,砼方量结算以图纸、定额计算规则和变更签证加1%的损耗计算;甲建材公司在商品砼全部供应完成后,7日内将决算书送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成新公司决算书后30日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作决算被审核认可,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商品砼供应完成后3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每月结算、付款一次。合同签订后,甲建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累计供应商品砼830357立方米,价值137008956元;水泥结算应送量为37306吨425R,33764吨525R,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供应356296吨525R,应补差57812元;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供应抗渗剂1105吨,结算应送量为1225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补差5760元。截至起诉前,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共付款1052808元,尚欠38085266元。1999年9月,甲建材公司将其制作的决算书送交乙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7月7日,甲建材公司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催收货款通知无果,遂提起诉讼。二、一审判决:甲建材公司胜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建材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有效。甲建材公司按合同规定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商品砼,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甲建材公司该商品砼的质量和数量提出过异议,故甲建材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建材公司履行供给商品砼义务后,未付清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合同款为99万元,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支付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因合同约定的只是大约数,且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超过合同款的金额也表明了其实际已承认了实际款额超过原预期约定数,同时成新公司将《商品砼(机械租赁)决算书》送给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年多时间内,未作答复,依照《四川省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规模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其审查时间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35天完成,审查单位未审查完成或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送达的工程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所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给付甲建材公司尚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建材公司货款38085266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