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偿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1999年1月至给付清了之日止。三、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甲建材公司仍然胜诉宣判后,合力达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将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六份工程进度表认定成决算书,进而以上诉人收到决算书一年多时间未作答复,送达的决算书视同认可为理由,就认定上诉人应付工程款总计为143366156元是错误的。原审未对实际工程量进行审计和鉴定,也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只是封面上印有“决算书”字样,其内容没有决算书就包含的要素说明为什么不支持的理由,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未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决算书”根本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做出审核意见,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决算书向架建材公司提出过异议,故甲建材公司所提供的该决算书应视作被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核认可。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甲建材公司所提供的决算书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决算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f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223元,其他诉讼费4111元,共计12334元,由上诉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本案第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四、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这个问题对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影响较大,本人认为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使用法律不同,进而会影响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利益;二是法院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定性将影响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政府对该行业的管理模式。认为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品混凝土供应是半成品供应合同,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将混凝土交付到指定地点后(泵送、吊送或直接倾倒),并不负责振捣、成型、养护,实际上是将搅拌后的混凝土交付给施工方(或需方),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除了要对混凝土本身质量(含材料本身和配合比)负责以外,没有其他责任。至于实践中常约定混凝土数量按图纸进行计算(即按照工程决算办法结算),使双方为了公平合理的进行数量计算所进行的特殊约定,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性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