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教育惩罚使用的范围界线
作者:傅维利来源:《河南教育基教版》2009年第03期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常会对有违犯法律规范的行为者采取惩罚的手段。教育者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展开,在必要的时候也使用惩罚。实际上,我们大概看不到一所完全没有惩罚的学校,因为那样的学校很容易沦为无法有效达成教育目标的混乱学校。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惩罚,这是一个基本而又复杂的问题。仅对有过错行为者进行惩罚,这是对惩罚正义性的基本解释。由于教育中惩罚的目的与社会中的惩罚有所不同,我们还要为教育中惩罚的使用画上第二道界线惩罚必须符合受教育者的社会角色和年龄特征,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达成教育目标。笔者把第一条界线称之为惩罚的本体特征,把第二条界线称之为惩罚的教育特征。
一、划清正义与权威角色的界线
为了保证教育秩序和教育的有效性,社会赋予了教师和家长在必要时可以对其所负责的儿童实施惩罚的权威角色。但这决不意味着违背教师和家长的意愿,就是实施惩罚的理由。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家长与教师的意愿和情感倾向,并不等于正义。而在教育实践中,混淆两者界线是最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许多教师和家长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高兴或愤怒作为使用惩罚的理由。这种惩罚不仅违背了惩罚使用的正义性原则,通常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惩罚的理由是被孩子误解为来自于家长或教师的愤怒,所使用的惩罚也是失败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不会再把违反规则作为惩罚的理由,而是把教师或家长的喜怒哀乐作为是否得到惩罚的理由。长期在这种教育环境中生活的孩子,对社会规则、社会关系和正义的把握必定是混乱和迟缓的。如果他所面临的是许多这样的教师和家长,而这些具有权威角色的教育者喜怒哀乐的理由又各不相同,情况就会更糟。教育者使用惩罚的理由只能来源于学生或子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主流的道德规范,而不能来自于是否符合个人的喜怒哀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惩罚的正义性。
二、划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的界线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人的生活和工作的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人与人结成一定关系的群体领域,如教室、车间、饭店、车站、电影院都是这样的领域;另一类为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独处、兴趣和爱好的选择、能力倾向和水平的表达等多个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