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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
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
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
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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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省厅发文公布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
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第八条之一:


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九条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登记表》(附表1);(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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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
建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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